福建汇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三鑫隆信息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汇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1证保6号******
申请人福建三鑫隆信息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1#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汇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莲荷东路8#楼504单元。******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三鑫隆信息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汇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在福州市远洋路(国货东路)(连江路-福光路)改造工程第1标段(施工)工程场所内涉嫌侵害申请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220234250.8)的一种可调式窨井盖进行证据保全。******
经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名称为“一种可调式窨井盖”专利号为ZL201220234250.8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缴纳专利年费发票,可以证明讼争专利的专利权人是***,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2013年8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公告信息确认该专利的专利权人由***变更为福建三鑫隆新材料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另查,2014年12月30日经工商局登记福建三鑫隆新材料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本案原告福建三鑫隆信息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同时还提交了涉嫌侵权产品的现场图片作为被申请人涉嫌侵害申请人专利权的初步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人系讼争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申请人已提供被申请人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为防止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福建汇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福州市远洋路(国货东路)(连江路-福光路)改造工程第1标段(施工)工程场所内涉嫌侵害申请人福建三鑫隆信息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一种可调式窨井盖”(专利号:ZL201220234250.8)的产品进行证据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潘筝******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