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兄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利川市万达建材经营部、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910号
原告:利川市万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街道下坝村一组吉美家建材城六栋一层116/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02MA4AH9D2XJ。
经营者:殷晓红,女,生于1973年11月10日,土家族,户籍地利川市,住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陈沭升,利川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77年10月26日,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建始县。
被告:湖北兄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3597927377L。
法定代表人:朱春华,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
4221291963020225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别道凤,女,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户籍地武汉市汉阳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肖桢宝,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川市万达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湖北兄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利川市万达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市万达建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川市万达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848.00元,减半收取计424.00元,由原告利川
市万达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长 程谋文人民陪审员刘洪香人民陪审员张先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冉        群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