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1民初43号
原告:***,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兄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597927377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
原告***诉被告湖北兄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万国正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熊 华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