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鼎天成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市某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某某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9974号
原告:武汉市***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115号银海雅苑E栋7层E01室。
法定代表人:霍正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大游村100号。
法定代表人:任文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市***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 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佶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