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03民初2097号之二
原告:鄂州市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黄岭村**。
法定代表人:罗金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洲,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任文奎,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汪月发,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鄂州市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汪月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2月6日,原告鄂州市鑫**建材有限公司以其与第三人汪月发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鄂州市鑫**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84元,由原告鄂州市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