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6财保1740号
申请人:武汉江南明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堤后街522号(老395号)货场1区-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明华同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5-101号海山金谷天城1栋13层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红,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华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占晶,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江南明华建材有限公司、武汉明华同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华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华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49388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为上述保全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AWUHC06Z0119Q000113O)。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江南明华建材有限公司、武汉明华同创物资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华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49388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二、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对本裁定的第一项承担担保责任。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武汉江南明华建材有限公司、武汉明华同创物资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