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浠水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与武汉华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镇江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5民初2908号
原告:浠***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新华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73914891E。
法定代表人:杨文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叶,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诉讼,调解、撤诉,代收法律文书等,执业证号14211201611752181。
被告:武汉华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25778370F。
法定代表人:占杰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平,该公司法务主管,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大龙,该公司项目部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镇江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大港瑞鑫嘉园******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MA1N2YQRXH。
法定代表人:谢雪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志邦,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代理权限为代为出庭,参与调解、和解,代为承认诉讼请求,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浠***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华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镇江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原告浠***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浠***天然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7.50元,由浠***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梦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夏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