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5执77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云路路青云小区水岸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9EPJWX2。
法定代表人:夏又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华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25778370F。
法定代表人:占杰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鹏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赤壁一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X3675P。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华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鹏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案件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125执771号案件的执行。
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闵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