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宏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鹏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5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东门河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94W1P2F。
法定代表人:陈海洋。
委托执行代理人:汪小兰,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鹏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赤壁一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3675P。
法定代表人:毛兴旺。
被执行人:武汉华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25778370F。
法定代表人:占杰弢。
二被执行人共同委托执行代理人:王和平,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宏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鹏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华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案件履行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125执231号案件的执行。
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闵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查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