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龙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龙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德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12315号
原告:湖北龙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武昌区和平大道1004号杨园教育科技创业园3号楼403-406室。
法定代表人:王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珺,男,。
被告:武汉德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武昌区武珞路七巷68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湘红,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龙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德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龙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龙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卢丹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华 帆
书 记 员 吴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