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龙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瑞津联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龙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06民初1557号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瑞津联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龙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和平大道1004号**教育科技创业园3号楼403-4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瑞津联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津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龙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4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龙源公司当庭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决定对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于2022年4月2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瑞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龙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00,000元;2、龙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0,000元为本金,参照一年期LPR的1.5倍,即年利率5.775%,自2021年10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龙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7日,瑞津公司与龙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一份,龙源公司采购瑞津公司离心推拉负压风机等一系列配套设备,货物总价为500,000元。瑞津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设备交付,但龙源公司在付款300,000元后,拒绝验收也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经瑞津公司多次催告均无果。故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龙源公司本诉辩称,一、瑞津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漏水问题至今尚未解决,按照买卖合同约定,龙源公司有权暂停付款,且瑞津公司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根据《买卖合同》附件技术协议第2.1条、第3.7条约定,瑞津公司负责车间顶部施工,且施工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要做好防水处理,不得漏水。但瑞津公司未做好防水处理,漏水问题至今尚未解决。根据《买卖合同》第十八条第6款的约定,在瑞津公司未解决施工质量问题之前,龙源公司有权暂停付款。且根据《买卖合同》第十八条第7款规定,瑞津公司还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二、瑞津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尚未验收合格,付款条件未成就,瑞津公司不具备向龙源公司请求支付剩余货款及质保金的权利。按照约定,竣工验收要达到设备功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而屋顶施工的要求,风机技术参数是在技术协议第三条技术指标和要求中约定的,是作为验收内容之一的,在上述内容已经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是无法达到验收合格条件的,因此,目前尚未完成验收。根据《买卖合同》附件技术协议第3.2条约定“叶片数量6片塑钢54寸叶片”,“电流2.0A(省电型)的技术标准,瑞津公司提供的扇叶叶片为铁片,材质不符合技术协议要求的塑钢,实际到货的设备额定电流超过技术协议中描述的2.0A,自交货以来,存在导致断路器跳闸,频繁出现电机烧坏,无法正常运转等故障问题,不具备验收合格条件,而该责任在于瑞津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上述约定,施工也存在问题。因此,根据《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结算方式的约定,剩余货款及质保金的付款条件未成就,瑞津公司不具备向龙源公司请求支付剩余货款及质保金的权利。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瑞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龙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依法判令1、瑞津公司继续履行防水施工义务至验收合格;2、瑞津公司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自2020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竣工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3月24日为118,952.8元,自2022年3月25日起至实际竣工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计算);3、瑞津公司支付赔偿款212,226元(更换扇叶及相关费用共计141,484元,按照1.5倍计算故主张赔偿款212,226元);4、瑞津公司支付损失费用499,643.79元(为解决项目遗留问题产生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及租赁房屋等损失共计499,643.79元);5、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由瑞津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龙源公司与瑞津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龙源公司购买瑞津公司离心推拉式负压风机等货品,合同价款500,000元,该款项包括设备材料购置费,安装费等,所有设备材料品牌及技术标准必须满足技术协议要求;第十三条约定,合同签订后龙源公司支付30%预付款;第十条约定,合同签订且收到预付款后15-20天内风机到项目现场,30天内安装完成;合同附件技术协议第2.1条约定,采用在屋顶安装60台负压风机顶部抽风……在车间顶部施工时,气楼,彩钢板安装及负压风机安装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同时做好防水处理,保证气楼改造区域不漏水;合同附件技术协议第3.7条约定,施工不得损坏房屋结构,新安装设施的部位不得漏水。双方签订合同后,瑞津公司向龙源公司交付的负压风机等货物不符合技术协议第3.2条“叶片数量6片塑钢54寸叶片”,“电流2.0A(省电型)”技术标准,导致断路器跳闸,频繁出现电机烧坏、无法正常运转等故障,不具备验收合格条件。龙源公司就上述问题多次发函要求瑞津公司解决,瑞津公司反而向龙源公司报价147,071元,但该费用应由瑞津公司承担。瑞津公司不予处理,龙源公司为完成项目只能自行进行整改,其中自行购买扇叶并安装、退换电机等支付的费用共计36,413元,其他费用包括吊车、升降车、线路检查、调试、电机、保障配套费用、安全费用、管理费用、税费等,按照瑞津公司《龙源403厂房通风安装工程整改方案》文件中的报价,上述其他费用合计105,071元,系龙源公司为整改支出的项目费用,龙源公司同意上述项目按照瑞津公司的报价计算相应费用。因此,龙源公司自行整改费用合计141,484元,按照买卖合同第十八条第3款的约定,瑞津公司应当按照此费用的1.5倍向龙源公司支付此项违约金共计212,226元。另,龙源公司按照约定已于2020年8月5日、2020年8月11日向瑞津公司分别支付100,000元、50,000元预付款,合计150,000元。目前龙源公司已经向瑞津公司支付货款合计300,000元。根据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安装期限自2020年8月12日起算,瑞津公司应当最迟于2020年9月10日完成全部安装工作,但瑞津公司进行的屋顶施工一直存在漏水问题,至今尚未解决,此工程未能竣工,不符合验收合格条件。按照第十八条第7款,瑞津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总价的日千分之三向龙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工程实际竣工之日。龙源公司反诉请求中已将该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调减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4倍即15.4%计算。因瑞津公司违约导致其应于2020年9月10日完成的全部工作未能完成,龙源公司为解决该项目问题,项目人员胡纵、**在项目地点宜昌船舶柴油机有限公司金属结构车间滞留至今,一直在处理问题。上述人员工资、差旅、租赁等损失费用合计499,643.79元,该费用也系龙源公司的实际损失,按照合同第十八条第1款以及法律规定,该损失应由瑞津公司承担。另,龙源公司为诉讼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费用,按照合同及法律规定,也当由瑞津公司承担。综上,瑞津公司所安装的负压风机不能正常运转,一直出现烧电机、跳闸、屋顶漏雨问题,瑞津公司一直拖延未能解决问题。按照双方的约定,瑞津公司不具备请求支付剩余货款及质保金的条件,且龙源公司有权追究瑞津公司的违约责任,龙源公司多次向瑞津公司发函要求解决问题,瑞津公司不予处理,其应当按照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故反诉如前。 瑞津公司反诉辩称,一、瑞津公司已经按合同进行了完全安装义务,龙源公司未支付货款违约在先,龙源公司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是因为龙源公司重新安装而造成防水部位的破坏,瑞津公司没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按照双方于2020年7月17日签订的《买卖合同》第十条以及第十三条,合同签订收到预付款后,瑞津公司已经完成了设备的交付,并且收到该设备后也如约完成了安装,以上情况均由龙源公司对事实予以确认。2020年10月13日,瑞津公司已经完成了所有的屋顶风机安装和防水密封,此处有龙源公司员工***的签字予以认可,其中结论为:安装完成,符合合同要求。该《项目施工完工确认单》能够说明瑞津公司已经按合同正常履行全部义务。龙源公司未支付后续款项已经违反了《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第三项“验收合格且运行三个月无误后支付30%验收款”的约定,构成根本违约且违约在先。其次,根据龙源公司的证据,龙源公司已经委托其他单位对风机进行更换,其行为已经破坏了屋顶的防水层又自行修补防水涂层完毕,瑞津公司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龙源公司自行改装应当由其自行承担防水问题损失。二.本次风机损坏实质原因在于龙源公司电路配置错误,配送电流过大导致电机烧毁,故项目中电机、叶片的更换损失应当由龙源公司承担,龙源公司要求瑞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无事实依据。根据《买卖合同》的附件技术协议可知,宜昌船舶柴油机有限公司风机安装项目,是由瑞津公司提供风机和配套安装,但是电力配置和供电设备铺设全由龙源公司来负责,瑞津公司对于配电方面无任何安装责任。项目进入运行后,根据龙源公司提供的证据设备名牌照片显示,最大电流为3.5A,但是根据其提供的电流过载照片,其中经过龙源提供的电流为4.3A-4.4A之间,龙源公司为电机配电超过了设备所约定的最大电流。龙源公司反而自证了自己配电电流过大的事实,而电流过载即会烧毁电机,是形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故并非瑞津公司原因导致的设备损毁,瑞津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违约以及赔偿责任。此外,瑞津公司多次向龙源公司发函对现场进行了事故分析,同时也给出了技术指导:可能存在工厂内用电不稳定,厂内三项负荷差别较大不平衡,厂房存在灰尘过大等种种原因导致了烧毁后果,其中厂房用电等问题应当由龙源公司解决,而非瑞津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三,龙源公司主张损失计算方法,律师费无法律依据,各种损失费用和本案无关联,其主张的499,643.79元费用不合常理。本案合同中没有关于律师费的任何条款,也无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龙源公司举证的整改方案报价,是瑞津公司向龙源公司提出的报价,并未得到双方签字**认可,也未按此报价实施。龙源公司依据该报价向瑞津公司要求赔偿无事实依据。再者,根据龙源公司所谓人员滞留项目现场产生的各种费用,无法对应到本项目中,可能有其他项目的差旅报销也被龙源公司算入其中。其次,龙源公司主张的费用中含有大量的火车票、成品油发票,与其诉称滞留宜昌项目工地的叙述不一致,而且两位员工花费499,643.79元也明显超过了合理范围。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龙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7月17日,龙源公司(甲方)与瑞津公司(乙方)签订《买卖合同》及附件,合同主要内容:一、离心推拉式负压风机等设备合计500,000元,该价款含设备材料购置费、包装费、运输费、安装费、机具费、保险费、安全措施费及13%税金,所有设备材料品牌及技术标准必须满足技术协议要求;二、主合同所要求的技术标准如与技术协议上约定的标准发生矛盾时,依较高标准执行;三、乙方产品质量保证期为项目验收合格移交生产后十二个月,质保期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免费更换,质保期过后乙方承诺提供终身技术服务及以附件单价提供相关零配件;四、相关资料随货物一并交付;五、运输损耗及途中丢失均由乙方承担;六、甲方未收到货以前,标的物属乙方所有;七、乙方送货至指定地址现场车上;八、乙方承担运输费用,甲方承担卸车费用;九、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技术协议要求验收(以更高要求的为准);十、合同签订且收到预付款后15-20天内风机货到项目现场,30天内安装完成;十一、乙方负责对所出售设备提供免费技术服务、安装(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及吊装)与调试;十二、乙方对设备的设计、生产、测试等质量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质量保证期内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甲方要求,乙方在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进行故障处理;十三、结算方式、时间和地点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30%预付款,乙方收到货款后,进行生产备货,付预付款前开具合同额30%增值税发票提供给甲方;2、货到现场且乙方人工及辅助材料进场后5天内,甲方支付30%安装款,付款前乙方开具剩余70%合同额发票;3、验收合格且运行三个月无误后支付30%验收款;4、剩余10%货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十八、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如果由于非因甲方原因或甲方书面要求延迟交货,而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甲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迟交1天,每天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0.3%,罚款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从后续设备款中扣除;3、乙方应保证产品质量,对于现场安装或质保期内出现的有质量缺陷的设备,乙方必须免费更换故障配件,对拒不履行质量约定的,甲方有权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1.5倍向乙方索赔;4、乙方对所采购、安装制作所需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严格的检验、检测或试验;5、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当维修整改或采取其他有效的补救措施,不能修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重建,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6、施工发生质量缺陷或瑕疵后,在乙方未解决质量之前,甲方有权暂停付款;7、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未在合同约定工期内竣工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总价的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至工程实际竣工之日;以及其他约定事项。该合同附件《技术协议》的主要内容:一、总则,1.5本技术规范为订货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二、工程概况,2.1在车间顶部施工时,气楼,彩钢板安装及负压风机安装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同时做好防水处理,保证气楼改造区域不漏水;2.4负压风机及诱导风机的电气敷设及电控柜由甲方负责提供及安装,乙方仅将风机电源线(1米以内)预留即可,现场接线及控制柜内接线甲方负责,后期风机的开机调试由甲方主导,乙方协助;三、技术指标及要求,3.7施工不得损坏房屋结构,新安装设施的部位不得漏水,屋顶上的所有零部件需安装牢固并带有防松措施,不得因振动造成零部件脱落,若零部件脱落造成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事故需由乙方全部承担;3.2乙方提供的风机技术参数,负压风机叶片数量6片塑钢54寸叶片、电流2.0A(省电型);五、现场安装,5.1乙方应派专业施工人员进驻现场进行设备结构安装作业,甲方负责设备电气安装及调试;六、项目的验收,6.1屋顶负压风机及诱导风机设备,1)初步验收内容包含,A负压风机数量、外观,B负压风机安装外观,C设备的铭牌,D乙方提供销售设备相关的检验报告,2)整体验收(竣工验收),设备安装完成后甲方进行设备结构安装质量验收,乙方协助进行设备调试,设备在甲方工厂现场安装调试完毕,达到设备功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再进行三十天的试生产,设备正常运行,经甲方同意认可后,双方签订验收文件为最终验收;不满足甲方订购技术协议条件和使用要求,由乙方负责更换或赔偿;设备终验收后进入质保期,质保期内如设备出现人为以外故障,维修及更换的所有材料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质保期结束前,乙方派服务人员对全套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修,使其恢复最佳状态,质保期12个月;九、质量保证及技术服务,9.1签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日起,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9.2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派员到现场处理解决;其他约定事项。上述《买卖合同》及附件《技术协议》落款处均加盖了龙源公司、瑞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双方又签订了《保密协议》、《安全文明生产专项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龙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11日分两笔向瑞津公司支付150,000元预付款。2020年8月17日,龙源公司收到瑞津公司的供货(48台诱导风机、60台负压风机)。2020年9月24日,龙源公司向瑞津公司支付150,000元货款。2020年10月14日,双方公司员工签署《项目施工完工确认单》,载明“工程内容:(一)金属结构车间60台屋顶轴流风机安装,屋面防水密封。(二)金属结构车间内48台射流诱导风机安装固定。开工时间:2020.9.15完工时间:2020.10.13结论:安装完成,符合合同要求。”龙源公司员工在《项目施工完工确认单》签名处手书补充“该确认单仅作为安装完成预验收单,不作为最终验收单”。 2021年1月25日至4月1日,龙源公司员工多次通过微信向瑞津公司员工**反映车间漏雨的情况:2021年1月25日,龙源“车间发的漏雨”,瑞津“收到谢谢,这两天在下雨过两天搞”;2021年2月23日,龙源“漏雨漏的严重,业主要抓紧时间处理”,瑞津“已经和田说了,**就来”;2021年3月3日,龙源“搞好啊,后天下大雨”,瑞津“这两天必须做好,马上下雨了”;2021年3月8日,龙源“还在滴”,瑞津“漏水大不大”,龙源“雨不大,是在滴”;2021年3月23日,瑞津“最快今晚到宜昌,都说是以前气温太低了”,龙源“什么气温低了”,瑞津“天气温度,现在的气温高了没问题了”,龙源“怎么可能呢,气温低就漏雨”,瑞津“不管他的,搞好为止”;2021年4月1日,龙源“下雨就漏水,每次我们都要挨骂”,瑞津“唉”,龙源发送视频,瑞津“这是B23柱的,我看着记着的”,龙源“你们这到底怎么搞,业主让我们给你们公司发文”,瑞津“再**了一定搞好”。 2021年4月16日,龙源公司向瑞津公司发函称:贵司为我司403项目供货产品存在3个问题,请最迟于2021年4月19日前向我司及业主书面提供明确的解决方案及实施计划,否则我司将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将直接从合同款中扣除。问题如下,一、60台屋顶轴流风机及48台射流诱导风机在使用过程中异常,1、部分电机运行电流过大,长时间(超过2小时)运行会导致热继电器保护或断路器跳闸2、送电后,部分电机不能正常运行;二、屋顶漏水问题,多次整改后,一直没有解决好;三、风机启动后,除尘风管被严重抽瘪。2021年4月19日,瑞津公司向龙源公司回函称:一、屋顶漏水的问题,我司项目经理**正在现场处理,本轮降雨可以检验;二、除尘风管抽瘪的问题,涉及到业主后来要求更改的施工方案与原技术协议不符所引发的问题,我司正积极配合业主拿出经济实惠的解决方案,不论问题出在哪里,我司都不会推脱自身的职责做好后续的工作;三、关于60台屋顶风机及48台诱导风机工作不正常的问题,我司于4.17日委派我司电气专家到现场,会同经理**一起对包括屋顶风机、控制线路等进行了检测与分析,初步判断如下,1、空开到接触器之间的电线建议更换为4平方电线(这一块有发热现象,可能导致热继电器误动作),2、工厂用电负荷大,可能存在有3相不平衡,建议添加相压相流装置,监测用电参数,有利于实时监测电网的问题或者线路的问题,还是电机的问题,3、接触器同时对外控制4路,建议拆掉2路,减少电机之间的影响,或者在每一路启动之后的时间间隔设置1分钟,以避免电路设计上的其他问题的影响,4、建议这些问题尽快调整,以免后续同样的问题继续出现,5、对于本次的电机故障,我司尽快安排更换。 2021年7月13日,瑞津公司向龙源公司发函称:关于403结构车间屋顶风机电机频繁故障的问题,我司在2021年4月19日给贵司的回函中曾提出3点建议,但由于贵我双方并未当面沟通,因此,对导致这些故障的原因也未完全理清;在昨天与您的当面分析中,我们可以采集到以下几点信息,1、403的工程师说我司采用的电机在启动时跳闸,因此修改了热继电器的电流值,从而让电机启动,但这同时也增大了热继电器的值——从贵司工程师测试电机运行时的单向电流大于4A可以看出,2、电机显示额定电流为3.5A,功率是1.1Kw,是满足电机正常运行时的电流要求的,3、6月17号贵司接到现场人员发回的文件——烧了四台电机,之后贵司工程师修改了电路,给控制柜进线主回路加上了电流互感器检测电流,控制柜输出端(接异步电机线),都加上了4A保险;4、最近又接到403现场说电机大片的不工作,可能是烧电机或保险;从这些现象分析,说明电机故障与长期超过风机额定运行电流工作有关;本着解决问题的精神,我们再次给出我们的建议供您参考,1、工厂用电负荷大,可能存在有3相不平衡,建议增加检查电网电压电流平衡等波动记录的设备,准确分析工厂电网对风机运行的影响,2、接触器同时对外控制4路,建议拆掉2路,减少电机之间的影响,或者在每一路启动之后的时间间隔设置1分钟,以避免电路设计上的其他问题的影响,3、建议去掉端子输出的保险换成电机启动器独立启动,独立保护。2021年7月16日,龙源公司回函称:关于403结构车间屋顶风机电机频繁故障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贵司供货设备不满足技术协议要求,不仅电流超过技术协议中描述的2.0A,更是超过设备实际供货铭牌上所标的3.5A;经了解,贵司技术人员在今年4月前往403项目至今仍未查明风机频繁故障的原因,也没有对设备过载给出合理解释,故我司郑重严肃要求贵司尽快委派专业的技术人员解决问题。2021年7月16日,瑞津公司再次回函称:我司不推卸自身的责任,但我们建议技术问题还是采用技术方式解决,不是说风机电机电流超标就一定是电机质量问题;从图片分析,设备运行可能存在过流、缺相或相不平衡;首先,我司电机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成熟产品,不存在大面积运行异常的问题;其次,贵司电气人员也表示,按照之前的电路设计,起初调试启动不了我们的电机,则表明存在由于线路的压降问题而导致启动电流增大,导致跳闸的问题;第三、当热继电器调大电流以后设备才能启动(此处应为异常);第四、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也由于压降的问题导致电机电流增大,一直在超出额定电流的范围工作(此处应作为重点分析),长时间超负荷工作导致我司风机的14台电机被烧,为了双方的友好合作,我司无条件购买了14台电机更换,积极配合贵司的要求;第五,贵司始终纠结我司电机质量问题,但是对电机运行时,风机控制线引到楼顶接线端子之间的电压是否有问题到现在都不去搞清楚,我们认为这不是技术该有的严谨作风。 2021年10月12日,龙源公司向瑞津公司发函称:关于403结构车间屋顶风机电机频繁故障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贵司供货设备不满足技术协议要求,而我司的电控设计严格按照供货技术协议参数执行,贵司所供负压风机电机不仅电流超过技术协议中描述的2.0A,更是超过设备实际供货铭牌上所标的3.5A;贵司关于负压风机电机故障问题和屋顶漏雨给车间生产带来的影响问题均已拖延长达一年未解决,而且未能提出可行性的解决方案,已严重影响我公司整体项目验收进度和我司在业主方声誉,故我司郑重严肃要求贵司按照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参数供货并尽快委派专业的技术人员解决屋顶漏雨问题。2021年10月12日,龙源公司回函称:1、贵司10月12日、7月16日的两次联系函都在强调电机的电流问题,经我司组织相关专家认真研究,我司不存在由于质量问题引起烧电机的隐患;2、我司所选的风机型号在电流配置上是优于贵方电路设计人员提出的2.0的电流配置的,选择3.5A对于风机在结构焊接车间对电流的瞬间需求和峰值的起伏不定,更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3、我方自承接该项目以来,所有设备的提供和工作内容按照双方的技术协议我方早已完工,并且为配合贵方的验收工作,我方已更换10多台新的风机,屋顶漏水也派专业维修人员到现场整改,但是未见成效,其原因就是风机故障本身不是设备质量的问题,根本原因出在电路设计上,电路设计不改为合理设计,换多少次都是无用功,同理屋顶风机的故障不排除,刚把漏雨解决了,风机频繁更换又造成漏雨,如此反复,造成我方很大的经济损失、人力成本投入,希望贵方能正视我司的意见,抓紧时间完善电路设计方案,排除风机故障后,我方跟进屋顶漏雨的整改;4、贵司参数表中2.0A是风机电机的一个正常参数,不代表运行状态;5、我司选用的电机功率1.1Kw,可以计算出正常运行电流为2A,同时我司选择的电机最高许用电流3.5A,满足正常运行是不会有任何问题的。 2021年12月13日,瑞津公司向龙源公司发函称:我司于12月8号上午安排我司电气工程师再次到403结构车间对部分烧毁电机进行了全方位的电路系统检查,包括亲自上屋顶对烧毁电机进行了开壳拆分检查,通过专业认真的复检实测,发现电路系统及风机设备本身存在以下故障现象,1、工厂内三相电不是太稳定,2、厂用三相负荷差别较大不平衡,3、地线接地方式存在可能有不太合适的问题,5、用户现场运行环境灰尘大,电机淋雨轴生锈,运转不畅;我方认为造成电流过载是风机烧毁的原因的表象,这个表象是多方因素引起的,不能仅凭电流过载就认定是设备选型偏小或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我司供货参数在技术协议范围之内,请贵司参考我方的检测结果意见,尽快拿出系统合理的整改方案;年关将至,合同项下的内容我方均已完工,但贵司仍拖欠我方工程款,希望贵司尽快支付所欠合同款项;最后对于风机烧毁的解决措施我方提出2个方案供你方选择,1、所有的电路整改全部仍由你们解决,我方可给予协助,2、或者我们双方协商,另行签订改造合同,由我方改造及向业主验收。 2021年12月23日,瑞津公司向龙源公司发送《龙源403厂房通风安装工程整改方案》:1、对现有已经烧坏电机做更换处理,2、对现有风机叶片由原来铁质改为玻璃钢材质,3、对屋顶60台风机线路进行全面重新检查,4、对柜内热继电器进行全面重新检查;费用表格,38台电机及60台叶片更换费用30,000元,吊车、升降车、线路检查及调试费用20,800元,38台电机费用38,000元,60套叶片费用12,000元,保障配套、安全及管理费用29,352元,税16,919元,以上费用合计14,7071元。 2022年1月4日至1月18日,龙源公司自行整改,购买60套玻璃钢扇叶支出5,208元,委托他人更换30台1.5kw电机及60套玻璃钢扇叶支出劳务费27,000元及保险费2,480元,30台电机运费1,725元,上述费用合计36,413元。 庭审中,龙源公司陈述:2022年1月15日我们更换了扇叶后,目前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买卖合同》及附件《技术协议》、《保密协议》、《安全文明生产专项合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转账凭证、《项目施工完工确认单》、微信聊天记录、工作联系函、邮件截图、《龙源403厂房通风安装工程整改方案》、产品购销合同、劳务施工合同、保险合同、付款凭证、运输订单及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瑞津公司与龙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及附件《技术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龙源公司按约支付了预付款及安装款共300,000元,瑞津公司收到费用后按约提供设备并于2020年10月13日安装完毕。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工作联系函内容:自2021年1月起,龙源公司因屋顶漏雨要求瑞津公司前来维修,瑞津公司在2月至4月期间前去维修数次均未能彻底解决问题;2021年4月16日,龙源公司发函要求瑞津公司解决风机、电机电流过大跳闸以及屋顶漏雨等问题,瑞津公司于4月19日回函称正在解决屋顶漏雨问题并初步判断风机、电机的故障原因是龙源公司铺设电路不合理,此后双方持续就风机、电机故障及屋顶漏雨问题多次发函互相指责;2021年12月,瑞津公司提出由龙源公司整改电路或双方另行签订改造合同,后续瑞津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报价14,7071元;2022年1月,龙源公司按照瑞津公司的整改方案自行更换风机扇叶、电机等花费36,413元。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1、合同项目是否已经验收;2、屋顶漏雨的原因及责任分担;3、风机、电机故障的原因及责任分担。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项目验收情况。根据附件《技术协议》第六条的约定,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整体验收(竣工验收),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进行三十天的试生产,设备正常运行,经龙源公司同意认可后,双方签订验收文件为最终验收,设备最终验收后进入质保期,质保期12个月。现瑞津公司主张双方于2020年10月14日签订《项目施工完工确认单》即为项目最终验收。由于《项目施工完工确认单》签订于设备安装完毕次日,尚未满足试生产三十天的最终验收条件,且龙源公司员工在签署该确认单时手书补充“该确认单仅作为安装完成预验收单,不作为最终验收单”,故对瑞津公司主张已于2020年10月14日最终验收的事实,本院不予采纳。设备安装施工结束后满三十日,机器运行正常的情况下,双方应当签订最终验收文件。龙源公司辩称自设备安装完毕之日起即发现设备故障以及漏雨,但其未能就此举证,而且龙源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最早于2021年1月25日发出漏雨报修,此时早已经过三十天验收期,而且微信中的数次报修都只提到了漏雨并未提及设备故障,倘若当时也出现设备故障,未一并报修则显然不符合常理,故此双方应在三十天验收期满即2020年11月15日签订最终验收文件,验收后即进入12个月的质保期,漏雨及设备故障应当属于发生在质保期内。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屋顶漏雨的问题。根据附件《技术协议》第二条2.1款“在车间顶部施工时,气楼,彩钢板安装及负压风机安装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同时做好防水处理,保证气楼改造区域不漏水”,瑞津公司应当在安装设备时负责做好防水处理保证不漏水。瑞津公司在完成屋顶设备安装后三个月收到屋顶漏雨报修,2021年2月至4月期间,瑞津公司前往项目地维修数次均未能彻底解决漏雨问题。倘若屋顶漏雨与瑞津公司的施工无关,瑞津公司通过数次维修应当可以判断漏雨原因并拒绝维修,然而瑞津公司不曾提出异议,反而在4月19日回函中称正在解决屋顶漏雨问题,故此屋顶漏雨应当与瑞津公司的施工有关,且应当由瑞津公司负责维修。庭审中,瑞津公司辩称屋顶漏雨系因龙源公司自行更换电机、扇叶时破坏防水层所致。由于龙源公司更换电机、扇叶的行为发生在2022年1月,此时距离首次漏雨报修已一年,因此屋顶漏雨显然不可能由龙源公司更换电机、扇叶引起,对于瑞津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于龙源公司主张瑞津公司继续履行防水施工义务至验收合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龙源公司诉请瑞津公司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由于项目已实际按期竣工,虽然存在屋顶漏雨的问题,但并不属于合同第十八条第5款中无法修复必须拆除重建以致延误工期的情形,故此本院不予支持该违约金。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风机、电机故障问题。2022年1月,龙源公司依据瑞津公司的整改方案自行购买玻璃钢扇叶并予以更换(合同约定风机扇叶为塑钢),且当庭陈述此次风机扇叶更换后设备能够正常运行,故此风机、电机的故障原因应当与风机扇叶的材质有关。对瑞津公司关于风机、电机故障的原因为龙源公司铺设电路不合理的说辞,明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合同第十二条“乙方对设备的设计、生产、测试等质量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及附件《技术协议》第六条“设备正常运行,经甲方同意认可后,双方签订验收文件为最终验收;不满足甲方订购技术协议条件和使用要求,由乙方负责更换或赔偿”,瑞津公司应对设备生产、测试负责,其交付的风机扇叶材质不满足使用要求,导致风机、电机故障,应当由瑞津公司负责更换或赔偿。现龙源公司已自行更换并花费36,413元。按照合同第十八条第3款“乙方应保证产品质量,对于现场安装或质保期内出现的有质量缺陷的设备,乙方必须免费更换故障配件,对拒不履行质量约定的,甲方有权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1.5倍向乙方索赔”,故对龙源公司主张瑞津公司按照1.5倍赔付损失中不超过36,413元的部分即54619.5元(36413×1.5),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36,413元的其他费用,龙源公司主张主张依据瑞津公司整改方案报价来计算为105,071元,由于该方案并未实际履行,报价并非实际发生费用,而且龙源公司并未提供实际支出105,071元费用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该项诉请。 现瑞津公司依据合同第十三条“3、验收合格且运行三个月无误后支付30%验收款;4、剩余10%货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要求龙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00,000元(包括验收款及保证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对此,龙源公司辩称依据合同第十八条第6款“施工发生质量缺陷或瑕疵后,在乙方未解决质量之前,甲方有权暂停付款”,其有权暂停付款。由于龙源公司在项目验收后三个月内即报修漏雨,而瑞津公司至今仍未能维修解决,故此龙源公司有权暂停付款。由于瑞津公司应赔付费用54,619.5元,该款可直接抵扣剩余货款,故龙源公司应在瑞津公司维修完成且经过验收后支付剩余货款145,380.5元(200000-54619.5)。基于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对瑞津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另龙源公司要求瑞津公司支付损失费用499,643.79元以及律师费,损失费用包含员工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的工资、出差补贴、房租、物业费、火车票、汽油发票等,显然已超过合理限度,律师***必然费用,而且瑞津公司已然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包括1.5倍的赔付以及剩余货款被扣留直至维修完成,故此对于龙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瑞津联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防水施工义务至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龙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验收合格,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龙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瑞津联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5,380.5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瑞津联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龙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瑞津联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6,05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龙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征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徐 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