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正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深大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正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107民初865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深大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谊信路**广东科技人才服务大厦**自编**。
法定代表人:李爱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焱平,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洪,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iv>
法定代表人:刘培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杰,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冬,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反诉第三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健,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浩喆,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深大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深大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公司)、第三人(反诉第三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一冶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深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焱平、罗金洪,被告***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杰、李冬冬,第三人一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浩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深大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洪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80146.45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洪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90000元(含设备进退场费680000元,窝工损失108000元,窝机损失3702000元,公证费用8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以上合计5278146.45元;3、判令一冶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告根据被告***洪公司在与原告洽谈及协商签订《北湖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工程土建工程三标段深隧泵房支护工程地下连续墙工程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的过程中提供的地质报告编制施工方案并报价。2017年6月份至12月底的半年来,原告同被告***洪公司就北湖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工程土建工程三标段深隧泵房支护工程地下连续墙工程进行协商,被告***洪公司给原告提供的信息,包括提供的施工图、地质报告(、地质报告4月14日电子版)等,施工岩层抗压强度最大36.54兆帕。半年来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洪公司提供完整版地勘资料,被告***洪公司都没有提供补充提供。据此,原告进行了工程报价并编制施工方案。2017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洪公司签订了《北湖污水处理厂连续墙工程施工意向协议书》(以下简称意向协议书)。2017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洪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二、原告为履行分包合同已做好准备工作。原告应被告***洪公司要求,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进场,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10名,作业工人13名。同时施工铣槽机(1台市场租金约100万/月)和其它大型设备(1台抓斗1台旋挖市场租金约57万/月)已进场;为履行分包合同,原告新购铣槽机1台(约1600万),为两台铣槽机购置1.5米的专用铣轮(约200万)。原告进场后,被告***洪公司安排原告进行开工前预备工程的施工。现场因被告***洪公司原因造成出土慢、缺砖渣、村民闹事、突然新增槽壁加固等,严重拖延了工期(1个月能完成的,做了4个月),造成我们窝工、窝机等巨大损失。尽管如此,原告仍尽力推进各项准备工作,现场积极开展导墙、场地硬化、泥浆池、机械准备等工作。三、被告***洪公司在与原告洽谈及协商签订分包合同的过程中提供的地质报告不完整,且存在重大变化。2018年1月5日原告收到被告***洪公司提供的另外一份地质报告(2017年5月28日纸质版),发现原告施工范围的岩层抗压强度最大68.8兆帕(范围内12个钻孔,有8个孔的抗压强度均大于36.54兆帕)、普遍存在40-50兆帕,与2017年4月14日电子版存在重大变化。导致原告需要重新编制施工方案。之后,就因地质报告不完整作出的报价及施工方案需调整问题,原告相关负责人李总、王总、李经理与被告***洪公司相关负责人刘总、晏总、张经理多次沟通,原告并于2018年1月21日、25日、2月10日三次致函被告***洪公司要求被告***洪公司做超前钻,探明地质情况,以指导原告制定施工方案和施工,并调整价格。虽然原告三次发函并多次与被告***洪公司协商,但被告***洪公司至今未进行超前钻探,导致原告无法编制符合现场施工条件的施工方案。2018年3月19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洪公司发出《要求切实履行约定义务的函》,但被告***洪公司拒不回应,反而于2018年3月24日向原告发出通知函一方面称要求原告履行义务,一方面又自相矛盾称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未生效,要求原告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退场。四、被告***洪公司拒不履行分包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1.《分包合同》第十二条第6款“甲方责任”约定,被告***洪公司负责处理与村民的关系,及时提供连续施工的作业面。但被告***洪公司未及时提交,现场出土慢、缺砖渣、村民闹事、设计变更(增加槽壁加固),被告***洪公司须向原告赔偿现场作业面移交一再拖延造成原告的巨大损失。2.《分包合同》第十二条第6款“甲方责任”约定,被告***洪公司提供施工图纸、地勘等资料、地勘等资料汉正洪公司此前提供的地质报告不完整且有重大变化,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洪公司及时履行义务,提供完整(满足指导施工)的地质资料。被告***洪公司拒不提供,导致原告窝工、窝机等损失。3.《分包合同》第九条第1款“付款方式”约定,施工进度款与甲方跟业主的大合同同步。第十二条第3款“安全管理”约定,本工程的安全目标为达到武汉市相关要求及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相关要求。但是,被告***洪公司拒不提供与业主的总包合同给原告作为履行《分包合同》的依据。4.被告***洪公司不但拒不履行《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反而擅自要求原告退场,造成原告进场、退场的损失。原告为履行《分包合同》,新购1台铣槽机、2套专用铣轮,并丧失多个潜在机会,经济损失无法估量。鉴于一冶公司作为涉讼工程总包方,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深大公司针对被告(反诉原告)***洪公司的反诉请求辩称:1、***洪公司请求广州深大公司偿还应当承担的成本及损失,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围挡、领用物资、场内维护)、水电费、临时措施费(基坑排水)、浪费钢筋等费用260480.27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为***洪公司提交的《水电用耗对账单》及照片、***洪公司工资表、安装合同及发票、领用物资单、门字架照片,除广州深大公司员工签名的水电费4402.27元以外,其他均不确认,与广州深大公司没任何关系。2、***洪公司请求广州深大公司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3705101.27元,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1)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提供地质资料是***洪公司的义务,广州深大公司依据***洪公司提供的不完整的地质资料编制的施工方案不符合实际情况。广州深大公司根据***洪公司在与广州深大公司洽谈及协商签订分包合同的过程中提供的地质报告编制施工方案并报价。***洪公司给广州深大公司提供的信息,包括提供的施工图、地质报告(、地质报告4月14日电子版)等,施工岩层抗压强度最大36.54兆帕,平均15.8兆帕。据此,广州深大公司进行了工程报价并编制施工方案。2017年8月7日,广州深大公司与***洪公司签订了施工意向协议书。2017年12月29日广州深大公司与***洪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广州深大公司为履行分包合同已做好准备工作。应***洪公司要求,广州深大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进场,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10名,作业工人13名。同时,施工铣槽机(1台市场租金约100万/月)和其它大型设备(1台抓斗1台旋挖市场租金约57万/月)已进场;为履行分包合同,广州深大公司新购铣槽机1台(约1600万),为两台铣槽机购置1.5米的专用铣轮(约200万)。广州深大公司进场后,***洪公司安排广州深大公司进行开工前预备工程的施工。现场因***洪公司原因造成出土慢、缺砖渣、村民闹事、突然新增槽壁加固等,严重拖延了工期(1个月能完成的,做了4个月),造成广州深大公司窝工、窝机等巨大损失。尽管如此,广州深大公司仍尽力推进各项准备工作,现场积极开展导墙、场地硬化、泥浆池、机械准备等工作。2018年1月5日,广州深大公司收到***洪公司提供的2017年5月28日纸质版地质报告,发现广州深大公司施工范围的岩层抗压强度最大68.81兆帕(范围内12个钻孔,有8个孔的抗压强度均大于36.54兆帕)、普遍在40-50兆帕,与2017年4月14日电子版存在重大变化,需要复勘查明地质情况,以调整施工方案。因地质报告不完整作出的报价及施工方案需调整问题,广州深大公司相关负责人李总、王总、李经理与***洪公司相关负责人刘总、晏总、张经理多次沟通,广州深大公司并于2018年1月21日、25日、2月10日三次致函***洪公司,要求***洪公司做超前钻,探明地质情况,以指导原告制定施工方案和施工,并调整价格。***洪公司提交的《关于地下连续墙施工场地硬化的事宜》的回复,亦已证明广州深大公司多次提出因地质条件与***洪公司原来提供的勘查报告不一致而出现变化需要调整施工方案等问题。***洪公司已承认广州深大公司在本诉提交的电子版《岩石试验成果表》缺失,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到的电子版《岩石试验成果表》缺失,且纸质版报告于2017年5月28日已出具,证明***洪公司在与广州深大公司洽谈前已获得纸质版报告,但在与广州深大公司洽谈过程中至双方于2017年8月7日签订《意向协议书》,故意隐瞒真相,向广州深大公司提供显示施工岩层抗压强度最大为36.54兆帕的地质报告,而显示地质岩层抗压强度最大为68.81兆帕的纸质版报告一直到2018年1月5日才交付广州深大公司。证明广州深大公司要求***洪公司做超前钻,探明地质情况,以指导广州深大公司制定施工方案和施工,并调整价格的要求是合理的。根据***洪公司提交的证据九,涉诉工程总包,也就是一冶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发包方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三镇实业公司)及监理单位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东方华太监理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单》的内容为:“由我公司施工的北湖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工程土建工程三标段项目,根据前期业主提供的招标图纸,深隧泵房地连墙进入⑤—②层中风化泥质粉砂岩20米左右,招标图纸设计说明对该层的描述为中风化泥质砂岩,泥质胶结,属‘较软岩’,根据岩石的分类,较软岩的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应该在15-30MP之间,投标时我方按招标图纸进行的投标,包括工期安排、报价、施工工艺及相关设备配备均是按此进行和考虑。根据目前建设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深隧泵房区域内一共有20个勘察孔,其中岩石强度在30MPa以上的有13个,其中有一个孔位最高强度达67.87MPa,且岩石名称有粉砂岩、钙质砂岩,(附岩土试验成果表),大部分为较硬岩石(强度在30-60MPa),甚至有坚硬岩(强度大于60MPa),离散性非常大,与投标时的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我方已进场的设备是按照较软岩考虑的,按照目前的地质情况,已进场的设备的施工效率将会严重降低,施工工期将会严重滞后,甚至无法满足施工需要,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进展,我方正在考虑调整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由于岩石强度离散性较大,希望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一步查明地质情况,以便更好的指导后期的施工,以免对后期的施工造成更大的影响”。该证据足以证明由于投标时根据的资料发生了变化,导致广州深大公司需要重新编制施工方案。显然,一冶公司作为总包认可广州深大公司需要重新勘察并调整施工方案的主张,足以证明广州深大公司的要求合理性。而***洪公司、一冶公司参与了该过程,在详勘以后,一直不通知广州深大公司结果,反而在当月就强制广州深大公司退场,足以证明***洪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属单方恶意违约解除合同。(2)由于施工方案未根据实际地质情况进行调整,以及施工现场场地条件不具备开工条件,广州深大公司也从来没有收到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及***洪公司的开工令,因此,涉诉工程尚没有正式开工。既然工程因为***洪公司的原因没有开工,就不存在工期延误的问题。就连一冶公司在2018年2月28日向发包方武汉三镇实业公司及监理单位北京东方华太监理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单》“希望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步查明地质情况”,证明一冶公司认可广州深大公司的主张,怎么可能以工期延误为由解除***洪公司的合同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显然,***洪公司与一冶公司恶意串通,伪造证据,以便损坏广州深大公司利益。(3)退一步来说,即使因广州深大公司的原因构成违约,也只是按广州深大公司与***洪公司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能按期完工,即每天按5000元支付违约金。***洪公司与一冶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对广州深大公司不产生约束力,而***洪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广州深大公司的延误日期。故也没法计算违约金。综上所述,由于***洪公司故意不提供完整地质资料,导致广州深大公司据此编制的施工方案不符合地质实际情况,自广州深大公司退场施工方案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工程未具备开工条件未开工,***洪公司请求广州深大公司赔偿工期延误损失,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洪公司除水电费以外的全部反诉请求。
被告***洪公司辩称:原告未完成***洪公司违约的举证责任,即使2017年7月25日提交的地勘报告不完整,属于本公司隐瞒,本公司也不构成违约,原告一再坚持超前钻进行补勘并以此作为施工条件构成违约。原告的损失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造成损失的原因是由于原告不恰当的履行合同和行使权利造成的,其损失自行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诉请。一冶公司在本案中应属于第三人。
被告(反诉原告)***洪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广州深大公司偿还***洪公司应当由广州深大公司承担的成本及损失,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围档、领用物资、场内维护)、水电费、临时措施费(基坑排水)、浪费钢筋等费用260480.27元;2、请求判令广州深大公司赔偿***洪公司因解除与第三人一冶公司(总包方)的合同造成的损失3705101.27元;3、反诉费用由广州深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7日,反诉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意向协议书,意向协议书约定,若***洪公司中标北湖污水处理厂附属工程,***洪公司将该工程的深隧泵房地连墙支护部分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分包给广州深大公司。双方还就施工工期、施工内容、工程分包价款及支付、质量要求、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等合同要件作了约定。2017年11月,***洪公司与一冶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洪公司取得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第二条分包方式约定:专业分包,第三条分包合同工期约定:本分包工程于2017年11月20日开工,于2018年6月20日竣工,合同工期21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承包人批准的开工日为准。第十条违约第3、4款约定:3、分包人未按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延误工期,且承包人多次以书面形式催促分包人,分包人依旧未按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由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工程价款的5%的违约金。4、除本分包合同已明确约定的违约、赔偿外,分包人还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分包人还应向承包人另行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第十二条分包合同解除、中止第2款第6项约定:分包人延误工期,导致承包人对发包人违约的;或者承包人无正当理由采取不按工程要求配置施工资源(包括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材料、资金等)故意拖延工期,造成严重影响的。反诉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2月29日签订了分包合同,该分包合同对《意向协议书》进行了继承和细化。《分包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承包范围:深隧泵房、汇水井、预留竖井地连墙工程,包施工辅料和所有施工机具、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税费。***洪公司(甲方)负责三通一平、提供主材(钢材、混凝土、连接套筒、接驳器等)。施工及生活用水电、所有施工机具、器具及辅材均由广州深大公司(乙方)自备并承担其费用。第二条约定:1、承包方式:综合单价包干(不含主材),包工期、包质量、包文明施工。4、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20万元,第二台铣槽机到场后三天内无息退出。第五条约定:工期: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00日历天(开工日期以具备开工条件后项目部通知为准)。单机成槽1天按0.5日历天计算,第二台铣槽机进场成槽按1日历天计算,春节节假日工期相应顺延。2、乙方认为延误工期的情形发生后,须在情况发生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经甲方项目经理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逾期报送的视为该事件对工期不构成影响,乙方无权获得相关索赔。第十一条约定: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合同关系形成。第十二条第2款进度管理约定: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乙方进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随时要求乙方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整改,若乙方整改不力,甲方有权采取其他措施保证工期,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乙方无条件退场并将现场无条件移交给甲方后方可办理已完工工程量的结算工作,否则已完成工程量不予计量支付。2017年11月15日,广州深大公司部分人员李豪(项目负责人)、陈小飞(项目技术负责人)进场,带领部分工人进行前期部分临时工程的施工。在临时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洪公司与广州深大公司签订的合同,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围档404.8米,170元/米;领用物质3365元;场内维护709工日,183元/工)、临时措施费用(基坑排水,275台班,183元/台班)、水电费用4402.27元等均由***洪公司事先完成或者垫付,应当由广州深大公司承担。在临时设施施工过程中,广州深大公司不恰当的使用***洪公司提供的钢筋制作门字架,用作支护。材料费用1.02吨,3750元/吨,计3825元,应由广州深大公司承担。2017年12月28日,项目部通知开工。2017年12月29日分包合同签订后,广州深大公司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向***洪公司交纳2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没有及时组织完整的、成系统的机械设备和足够的人员进场,进场机械设备也没有及时完成拼装,不具备正常生产能力,却提出对“每个槽进行超前钻”、“合理增加因方案调整引起的费用增加问题”等不合理的要求,以各种理由拖延工期,并明确表示“合同需要进一步洽谈”,明示不再履行合同。一冶公司见施工现场迟迟没有正常施工,于2018年1月26日、2018年1月31日、2018年2月8日、2018年2月27日四次函告***洪公司,2018年2月26日监理公司函告一冶公司及***洪公司,在人员、设备、场地三个方面的准备严重不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要求***洪公司于2018年3月10日前必须组织地连墙施工相关的设备及人员进场,开始施工,否则我司将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且将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对***洪公司进行索赔。***洪公司每次接到一冶公司催促工程进度的函,都非常重视和着急,积极与广州深大公司沟通,要求加快进程。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3月3日亲赴广州意欲与广州深大公司商谈,广州深大公司法定代表人避而不见,商谈没有成效。在此情形下,2018年3月15日,***洪公司函告广州深大公司,要求广州深大公司“组织满足本工程项目要求的人员及设备进场,开始地下连续墙成槽及钢筋制作工作”。在***洪公司、一冶公司不断催告、要求整改的情形下,广州深大公司仍然不为所动,在人员、机械、场地三个方面仍然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施工必须的专业人员均没有进场、施工必备的机械没有成套,不能形成生产力,只是一味的拖延时间。万般无奈,2018年3月24日***洪公司通知广州深大公司退场,合同解除。2018年3月31日,因***洪公司违约,一冶公司解除了与***洪公司的合同,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洪公司按照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赔偿一冶公司3705101.27元违约金。根据《解除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约定:“违约金及履约保证金在分包人(***洪公司)已完工程的结算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分包人另外支付或用其在承包人其他已完结的工程款抵扣”。因为***洪公司在一冶公司还承包了桩基工程二标,在2018年9月***洪公司向一冶公司请款时,一冶公司根据《解除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扣除了北湖土三标段深隧泵房支护工程一标合同违约金3705101.27元。***洪公司认为,广州深大公司违约,导致***洪公司与一冶公司的专业分包合同违约并解除合同,***洪公司赔偿一冶公司的违约金3705101.27元,该损失应当由广州深大公司赔偿给***洪公司。故***洪公司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判如所请。
第三人一冶公司述称: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案涉北湖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工程,是武汉市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是武汉三镇实业公司。2017年7月我公司开始正式关注工程的招标情况,2017年10月10日,我公司中标案涉建筑工程。2017年11月,我公司与***洪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将该工程的核心部分,专业分包给了***洪公司,签订合同期间,我公司将正式的《地勘报告》交与***洪公司。承包方式为专业分包,包材料、包人工、包机械等,工程总价款为74102025.46元。工期约定:于2017年11月20日开工,于2018年6月20日竣工,合同工期21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承包人批准的开工日为准。2017年12月16日,***洪公司以我公司的名义,组织施工技术方案专家论证会,***洪公司的施工队(广州深大公司)的陈工(陈小飞)参加了本次会议。会上《地勘报告》纸质版为必备文件,地质条件为,地质条件为会议必须涉及的内容家咨询意见书》。根据***洪公司提交我公司的施工方案,施工队(广州深大公司)施工前的人员准备(包括各种专业施工机械的操作工、电工、电焊工、钢筋工等)完成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施工前的场地准备(包括围档、地面硬化、、地面硬化成时间为2017年11月21日,施工前的机械准备(包括铣槽机、旋挖机、泥浆净化机、电焊机、钢筋弯曲机、钢筋套丝机、吊车等)进场并完成的最晚时间为2017年11月27日。2017年12月28日,项目部下达开工令,根据210天的约定工期推算,应当于2018年7月28日完工。2018年1月26日,我公司见人员、机械、现场准备缓慢,第一次函告***洪公司,要求立即采取措施,组织相关的设备、人员进场,开始地连墙施工。2018年1月28日,旋挖机等部分专业施工机械陆续开始进场。但是人员、机械、现场准备仍然缓慢。2018年1月31日,我公司第二次函告***洪公司: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要求迅速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进度。此时***洪公司向我公司口头转达了施工队(广州深大公司)要求补勘的申请。我公司向建设单位提出口头申请,但是建设单位认为《地勘报告》已经通过评审,符合规范,口头拒绝。我公司将建设单位的意见转达给了***洪公司。2018年2月8日,人员、机械、场地准备情况仍然缓慢,我司第三次函告***洪公司: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已提出严正交涉,要求加快施工进度,春节期间合理组织施工机械及施工人员,于2018年2月23日进行正常施工。2018年2月10日***洪公司的施工队(广州深大公司)发函我公司,《关于对(关于地下连续墙施工场地硬化的事宜)的回复》,一再坚持要求补勘。2018年2月26日,业主的监理公司函告我公司:临时工程进展缓慢,进场人员及机械严重不足,且地连墙大型施工机械进场后未及时进行组装和调试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监理部要求及时投入足够的材料、设备和劳动力。2018年2月27日,我公司第四次郑重函告***洪公司:要求于2018年3月10日前必须组织地连墙施工相关的设备及人员进场,开始施工,否则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且进行索赔。2018年2月28日,为回应***洪公司一再坚持补勘的要求,我公司向业主方正式发函提出补勘申请,业主方的监理公司于2018年3月8日在现场召开了专题会议予以回应。业主方认为:《地勘报告》地勘钻孔分布符合规范要求,并通过勘察送审合格,初勘和详勘结果无明显差异,是否更换设备由施工方自主决定。2018年3月24日,***洪公司向我公司汇报,已经解除了与施工队(广州深大公司)的劳务承包合同。2018年3月27日旋挖退场,2018年3月28日铣槽机退场,2018年3月29日泥浆处理设备退场。***洪公司不可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任务,再找施工队已经来不及了。2018年3月31日,我公司与其解除了建筑施工合同,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洪公司按照《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赔偿一冶公司3705101.27元违约金。2018年4月18日,我公司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中冶华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华亚公司),当天设备开始进场。2018年4月26日设备组装完成,开始施工。2018年7月合同报批程序完成并补签合同。中途没有停工,昼夜加班赶工期,于2018年10月6日施工完成。施工工期160天(不包括施工前的准备时间8天)。施工过程中,没有进行补勘,也没有增加合同价款。2018年9月,***洪公司其它标段工程施工向我公司请款时,我公司按照《解除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方式和金额,扣除了北湖土三标段深隧泵房支护工程一标合同违约金3705101.27元。二、我公司的观点。1、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而是本案的第三人。我公司将案涉工程的专业部分,分包给了***洪公司,***洪公司将案涉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了广州深大公司。两份合同均合法有效,广州深大公司向我公司索要工程款及违约赔偿,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我公司与***洪公司解除合同,有充足的事实依据、约定理由和法定理由。(1)***洪公司提出的补勘要求不合理。***洪公司向我公司口头提出补勘的申请后,我公司口头向建设单位汇报,建设单位口头拒绝。施工队(广州深大公司)一再坚持,我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提出补勘申请,建设单位以现场专题会议的形式再次拒绝,理由为《地勘报告》已经通过会审、符合规范、初勘和详勘没有异。后期第三方公司实际施工情况,没有补勘,验证了建设单位拒绝补勘的理由成立。(2)即使《地勘报告》实质性的影响了主体工程的施工,但是与《地勘报告》没有关联的临时工程,施工进程应当按部就班的展开。但是直到施工队(广州深大公司)撤场,我公司与***洪公司解除合同,临时工程只完成了一半。(3)***洪公司在人员、机械、场地等方面准备严重不足,工程进展缓慢,我公司、甚至是监理公司一再书面催告而不见成效,仍然不积极适当的履行合同义务。2018年3月24日***洪公司与施工队(广州深大公司)解除合同,***洪公司不可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任务。这一点,可以从后期第三方公司施工工期验证。后续工程实际施工工期为168天。《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工期为210天,2017年12月28日项目部通知开工,计划2018年7月28日完工。2018年3月24日***洪公司通知广州深大公司解除合同,往后推168天,最快到2018年9月12日完工。这比《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晚44天。(4)解除合同的约定理由:《专业施工合同》第十二条分包合同解除、中止第2款条第6项:分包人延误工期,导致承包人对发包人违约的;或者承包人无正当理由采取不按工程要求配置施工资源(包括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材料、资金等)故意拖延工期,造成严重影响的。(5)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我公司向***洪公司索赔的理由充分。(1)《专业分包合同》第十条违约第3、4款:3、分包人未按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延误工期,且承包人多次以书面形式催促分包人,分包人依旧未按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由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工程价款的5%的违约金。4、除本分包合同已明确约定的违约、赔偿外,分包人还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分包人还应承包人另行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2)《解除合同协议书》第二条约定违约金为3705101.27元。第三条约定:“违约金及履约保证金在分包人(***洪公司)已完工程的结算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分包人另外支付或用其在承包人其他已完结的工程款抵扣”。综合上述,请求依法驳回广州深大公司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一冶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广州深大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意向协议书、分包合同、2017年4月14日电子版的北湖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工程勘察1标段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2017年5月28日纸质版地质报告(被告于2018年1月5日提交给原告)、2018年1月21日、25日及2月10日的工程业务联系单、现场完成工程量明细、运输合同8份、发票11张、派车单26份、施工日志、班组工资发放表、施工人员花名册、村民闹事的照片、现场缺少砖渣照片、公证书、北湖项目设备退场清点表、派车单车牌号更正说明、合格证、个人参保证明、光大银行的银行单、中信鉴工字(2019)第20009号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甘中科(WS)司鉴字2020年第2003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
被告***洪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及反诉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地勘报告(:地勘报告4月14日电子版)电子版及其中的目录部分、地勘报告(、地勘报告5月28日正式纸质版)中的岩石饱合状态抗压强度统计表、岩石试验成果表、意向协议书、分包合同、中标通知书、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开工报告、会议申请表、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证明》、陈小飞参加会议的照片、专家咨询意见书及证明二份、关于地下连续墙施工超前地质勘查报告事宜、关于请解决北湖项目“两个重要问题”的函、2018年1月26日、1月31日、2月8日联系函、关于对(关于地下连续墙施工场地硬化的事宜)的回复、2018年2月26日、2月27日联系函、工作联系函、深隧泵房地连墙施工设备更换会议纪要及签到表、2018年3月15日联系函、关于要求及时履行(分包合同)约定义务的函、一冶公司编制的施工组织方案(含施工平面设计图)、原告编制的施工方案(含施工进度计划表)、一冶公司与第三方中冶华亚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于要求对方退场的通知函、解除合同协议书、***洪公司与一冶公司其它标段的施工合同、工程分包进度审批单、***洪公司施工日志、一冶公司监理日志、设备进出场的照片、水电用耗对账单及照片、***洪公司工资表及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围档安装合同及发票、领用物质单、门字架照片、工程分包结算审批单。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洪公司(甲方)与广州深大公司(乙方)签订意向协议书,意向协议书约定:一、若甲方中标北湖污水处理厂附属工程,甲方将该工程的地连墙项目的施工以清包工(不包主材)的形式分包给乙方。二、施工范围:深隧泵房地连墙支护部分采取包工不包料,包施工辅料和所有施工机具、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内外部协调、包税费(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只负责提供主材(钢材、混凝土、连接套筒、声测管等),其余施工用水电、所有施工机具及工器具及辅材均由乙方自备并承担其费用。三、施工工期:100日历天。四、施工内容:深隧泵房地连墙支护工程。该意向协议书还对分包价款,质量要求、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工程款支付等进行了约定。第八条约定:此协议只作为甲、乙双方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前的合作意向书,具体的相关要求,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待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后,以正式合同为准。在签订意向协议书前的2017年6月份开始,***洪公司向广州深大公司提供案涉工程的相关信息,包括施工图、2017年4月14日电子版的地质报告(以下简称电子版地质报告)等,电子版地质报告中的岩石饱和状态抗压强度统计表显示,岩土为泥质粉砂岩、抗压强度最大36.54兆帕,标准值15.8兆帕。备注:场地基岩强度差异性较大,统计标准值取小值平均值。
2017年10月10日一冶公司中标案涉北湖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工程土建工程三标段。
2017年11月,一冶公司(承包人)与***洪公司(分包人)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将北湖土建三标深隧泵房支护工程一标进行专业分包,分包合同第二条分包方式:本工程分包采取专业分包方式;分包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于2017年11月20日开工,竣工日期定于2018年6月20日竣工,合同工期21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承包人批准的开工日为准。四、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分包合同价款金额(含税)暂估74102025.46元。第十条违约第3款:分包人未按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延误工期,且承包人多次以书面形式催促分包人,分包人依旧未按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由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工程价款的5%的违约金。第4款:除本分包合同已明确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分包人还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分包人还应向承包人另行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第十二条分包合同解除、中止第2款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分包合同,分包人应当在接到承包人解除本分包合同的7日内撤离施工现场。第6项分包人延误工期,导致承包人对发包人违约的;或分包人无正当理由采取不按工程要求配置施工资源(包括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材料、资金等)故意拖延工期,造成严重影响的。该专业分包合同还对分包总则、双方责任、质量与安全文明施工、竣工验收及结算、工程保修、保障保险及保证金、其他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附件等分别进行了约定。该专业分包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未实际交纳。
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后,2017年12月16日***洪公司以一冶公司的名义,组织召开“北湖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工程深隧泵房深基坑支护施工方案”专家咨询会,在此次专家论证会上,参加会议的有建设单位武汉三镇实业公司建设事业部、施工单位一冶公司、监理单位北京东方华太监理公司、设计单位武汉市政工程市政研究院、勘察单位武汉市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论证单位是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轨道交通与市政工程施工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送审必备资料中包括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其他相关施工方案等,***洪公司将广州深大公司在该项目负责人陈小飞带入会场,参加了该次专家论证会,案涉工程地质情况的岩石试验成果表在专家论证会上得以展示。2017年12月18日专业委员会依据完整的勘察报告和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出具了武建科市施(2017)255号《专家咨询意见书》。
2017年12月28日,一冶公司案涉工程项目部下达开工令。
2017年12月29日***洪公司(甲方)委托代理人晏忠强与广州深大公司(乙方)委托代理人李豪签订分包合同,第一条该分包合同工程名称:北湖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工程土建工程三标段深隧泵房支护工程地下连续墙工程,工程地点:武汉市化学工业区。第二条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承包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不含主材),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合同(暂定)金额32229518.28元,工程量以现场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20万元,第二台铣槽机到场后三天内无息退还。第五条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00日历天(开工日期以具备开工条件后项目部通知为准)。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二款,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乙方应按5000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三款因乙方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五款因甲方“三通一平”影响、不及时支付工程款、材料供应不及时、政府特殊要求暂停施工及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工期顺延。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补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第六款因甲方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其他约定第6款人员管理中,甲方责任第(6)项:提供施工图纸、地勘等资料、地勘等资料参与的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施工技术交底。乙方责任第(10)项:参与图纸会审并提出建议,编制相关施工方案。该分包合同还对工程承包范围、计价方式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文明施工、保险、付款方式及开票信息、工程结算、其他约定、争议解决、合同文本及生效条件等分别进行了约定,分包合同上双方均未加盖公司公章。
分包合同签订后,2018年1月5日***洪公司将2017年5月28日纸质版地质报告(以下简称纸质版地质报告)交给广州深大公司,纸质版地质报告中的岩石试验成果表显示孔号K09-01含钙粉砂岩抗压强度最大值68.81兆帕,均值67.87兆帕,其他孔号的抗压强度最大值和均值均小于该数值。
广州深大公司收到纸质版地质报告后,分别于2018年1月21日、1月25日、2月10日向***洪公司发出《关于地下连续墙施工超前地质勘察的事宜》、《关于请解决北湖项目“两个重要问题”的函》、《关于对地下连续墙施工场地硬化的事宜的回复》函件,主要反映:一、现场作业面移交一再拖延原因:出土慢、缺砖渣、村民闹事、突然新增槽壁加固。因现场作业面不足,我司前面两个月支付给班组保底工资已高达10万余元,1台铣槽机已进场,36旋挖机、60抓斗机2天内抵达工地;现在开始,3台大型设备市场月租金157万/月(其中铣槽机100万/月、60抓斗30万/月、36旋挖27万/月),一旦发生窝机现象,将损失巨大。请尽快给出明确的场地移交时间节点,并妥善解决问题,合理解决我司窝工、窝机的损失。二、我司2017年7月25日收到的部分勘察资料,岩石的岩性仅有泥质粉砂岩,单轴极限抗压强度最大为36.54MPa,为此我司按此地质条件的组织了方案与资源准备,如成槽工艺、铣槽轮齿等,我司2018年1月5日收到的纸质版《工程勘察资料》,岩石的岩性有含钙粉砂岩、泥质粉砂岩、粉砂岩、粉砂质泥岩,且各类岩性的分层厚度不明确,单轴极限抗压强度最大为68.81MPa,且抗压强度在34.7-68.8兆帕(平均51.75兆帕),接近一半勘察孔均有揭示,现有勘察孔的密度不能满足施工对地质情况的掌握或判断,提出对每个槽进行超前钻,以进一步探明地质情况,以制定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合理增加因方案调整引起的费用增加问题。特别强调地质变化需合理增加因方案调整引起的费用增加,希望双方能尽快达成地质变化后的增加费用的商务问题。因广州深大公司提出补勘要求,使其分包的工地现场施工进展缓慢。
2018年1月24日,一冶公司见广州深大公司施工现场只有少量工人在做导墙及地连墙的硬化,已经进场的机械设备安装进度缓慢,主要设备铣槽机、抓斗、旋挖、配件不齐,钢筋制作安装设备未进场。于1月26日第一次函告***洪公司,要求立即采取措施,组织相关的设备、人员进场,开始地连墙施工。此后的2018年1月31日、2月8日一冶公司再次函告***洪公司,认为***洪公司未按照一冶公司要求组织相关机械及人员进行施工,且现场仍只有少量施工人员、所有机械设备处于停滞状态,地连墙施工,地连墙施工的相关设备及人员仍未到齐也未完成安装,钢筋制作安装设备及人员均未进场。地下连续墙。地下连续墙的施工至今仍没有实质性进展监理单位已对向一冶公司提出严正交涉,要求一冶公司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因此要求***洪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进行正常施工,确保工程进度,否则一冶公司将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相关条款对***洪公司进行索赔。
在此期间,***洪公司向一冶公司口头转达了广州深大公司要求补勘的申请。一冶公司向建设单位提出口头申请,但是建设单位认为《地勘报告》已经通过评审,符合规范,被口头拒绝。一冶公司将建设单位的意见转达给了***洪公司。2018年2月10日广州深大公司发出《关于对地下连续墙施工场地硬化的事宜的回复》的函件给一冶公司,坚持要求补勘。
2018年2月26日监理单位北京东方华太项目监理部向一冶公司发出监理通知单,载明:截止目前,你部仅完成导墙50m(总共265m),进场人员及机械严重不足,且地连墙大型施工机械进场后未及时进行组装和调试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地下连续墙。地下连续墙是深隧泵房的重要分项工程作,因工期耽误,将会影响后期土方开挖及内衬墙等工作的开展,造成总工期滞后。要求一冶公司及时投入足够的材料、设备和劳动力,连续作业,流水施工,提高施工效率,加快施工进度,按计划完成地下连续墙施工任务。
2018年2月27日一冶公司最后一次向***洪公司发函催告,载明:施工现场依旧处于停滞状态。现要求与公司法人代表见面约谈,并于2018年3月10日前必须组织地连墙施工相关的设备及人员进场开始施工,否则将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且将按合同相关条款对你公司进行索赔。
为了该工程的及时进展,回应***洪公司一再坚持补勘要求,一冶公司将广州深大公司反映的问题,于2018年2月28日向建设单位武汉三镇实业公司、监理单位北京东方华太监理公司发出“关于深隧泵房地质变化的事宜”联系函,向建设单位提出补勘申请,函中载明:“由我公司施工的北湖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工程土建工程三标段项目,根据前期业主提供的招标图纸,深隧泵房地连墙进入⑤-②层中风化泥质粉砂岩20米左右,招标图纸设计说明对该层的描述为中风化泥质砂岩,泥质胶结,属‘较软岩’,根据岩石的分类,较软岩的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应该在15-30MP之间,投标时我方按招标图纸进行的投标,包括工期安排、报价、施工工艺及相关设备配备均是按此进行和考虑。根据目前建设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深隧泵房区域内一共有20个勘察孔,其中岩石强度在30MPa以上的有13个,其中有一个孔位最高强度达67.87MPa,且岩石名称有粉砂岩、钙质砂岩,(附岩土试验成果表),大部分为较硬岩石(强度在30-60MPa),甚至有坚硬岩(强度大于60MPa),离散性非常大,与投标时的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我方已进场的设备是按照较软岩考虑的,按照目前的地质情况,已进场的设备的施工效率将会严重降低,施工工期将会严重滞后,甚至无法满足施工需要,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进展,我方正在考虑调整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由于岩石强度离散性较大,希望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一步查明地质情况,以便更好的指导后期的施工,以免对后期的施工造成更大的影响。”对于一冶公司提出的补勘申请,2018年3月8日北京东方华太项目监理部,在现场组织召开了深隧泵房地连墙施工设备更换会议。一冶公司项目部、武汉市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华太项目监理部参加该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认为:“1、地勘钻孔分、地勘钻孔分布符合规范要求地勘报告通过勘察送审合格;3、通过提取的岩石强度数据分析对比,软硬分布不均匀;4、初勘工作完成后,应业主要求进行详勘,前后勘察结果无明显差别按规范取6组,实取20组。如果施工单位认为更换设备确实能加快施工进度,由施工方自主决定。”
由于广州深大公司施工的地下连续墙工程仍未有进展,2018年3月15日,***洪公司向广州深大公司发出“北湖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工程土建工程三标段深隧泵房支护工程地下连续墙工程”联系函,载明:1、贵司务必在收到本函后两日内,将加盖贵司公章的分包合同、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关于工程质量、工期承诺书,工程不转包不分包承诺书、拖欠劳务人员工资承诺书、施工计划交付至我司,并依约向我司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2、贵司务必在收到本函后三日内,组织满足本工程项目要求的人员及设备进场,开始地下连续墙成槽及钢筋制作工作。3、如上述两项函告中任意一项贵司不能在限期内完成,则我司将于上述限期届满之日终止与贵司的一切合作,届时贵司给我司造成的所有损失,将由贵司一并承担。发函后广州深大公司未交纳履约保证金。并于2018年3月18日向***洪公司发出要求及时履行分包合同约定义务的函,要求***洪公司及时进行超前钻探,并提供完整(满足指导施工)的地质资料,协商由此而造成的工程价款变更事项,及时提供总包合同。赔偿因不及时提供作业面、地勘资料不、地勘资料不完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由于广州深大公司分包工程毫无进展,2018年3月24日***洪公司向广州深大公司发出退场通知,要求于2018年3月28日之前所有人员及相应的设备清退出施工现场。此后广州深大公司退出施工场地。退场时双方还对现场完成工程量及水电费4402.27进行确认。***洪公司与广州深大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至此解除。广州深大公司退场时,申请武汉市洪兴公证处进行公证,对广州深大公司现场负责人李豪所指认施工现场内的机器设备、建筑及场地现状进行了数码摄像及拍照,对拍照所得照片和摄像生成的视频文件进行了公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广州深大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已实际完成工程造价、设备进退场费用及窝工损失进行鉴定。经中大信(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作出中信鉴工字[2019]第2000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北湖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工程土建工程三标段深隧泵房支护工程地下连续墙工程已实际完成工程造价、设备进退场费用及窝工损失项目①确定造价金额为674995.92元。②未确定造价金额合计为2625288元。未确定造价金额由三部分组成:(1)因***洪公司对广州深大公司提供的设备进出场时间及运输费用组成提出异议,鉴定机构无法根据广州深大公司提交的材料排除***洪公司陈述的异议理由。故鉴定机构按市场询价方式得到武汉至广州每吨每公里的运输单价乘以设备重量计算出运输费用为542000元,列入未确定部分造价;(2)因***洪公司对广州深大公司提供的施工记录所列人员数量、窝工时间及原因提出异议,且鉴定机构无法根据广州深大公司提交的材料排除***洪公司陈述的异议理由。故鉴定机构以广州深大公司提供的窝工明细依据湖北相关人工定额单价计算出窝工损失为53788元,列入未确定部分造价;(3)因***洪公司对广州深大公司提供的机械窝工时间及窝工原因提出异议,且鉴定机构无法根据广州深大公司提交的材料排除***洪公司陈述的异议理由。故鉴定机构以市场询价得到的机械租赁价格乘以实际机械成套时间至出场时间计算窝工损失为2029500元列入未确定部分造价。***洪公司对确定造价金额为674995.92元予以认可,对未确定造价金额合计为2625288元不予认可,广州深大公司为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20万元。
2018年3月31日一冶公司与***洪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解除协议约定:承包人一冶公司,分包人*****公司。1、承包人与分包人于2017年11月就北湖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工程土建工程三标段项目工程签订了《北湖土建三标深隧泵房支护工程一标》(以下简称施工专业分包合同),2、因分包人停工,不能满足工期,对发包人造成严重影响,按双方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相关约定,现承包人与分包人就《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解除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一、本协议生效之日,双方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解除,按合同相关条款办理结算;二、由于分包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给承包(队)人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分包人向承包(队)人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共计3705101.273元。(合同价为74102025.46元);三、违约金及履约保证金在分包人已完工程的结算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分包人另外支付或用其在承包人其他已完结的工程款抵扣;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一冶公司解除与***洪公司专业分包合同后,于2019年12月18日从***洪公司另外分包的北湖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工程—桩基工程二标(除改良生物池、1#和2#接触消毒池及巴氏计量槽)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该笔违约金3705101.27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广州深大公司申请对解除合同协议书形成的时间进行鉴定,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作出甘中科(WS)司鉴字2020年第2003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解除合同协议书经检验,未发现是标称时间“2018年3月31日”形成的迹象。***洪公司对鉴定意见书认为,鉴定方法未采用规范的标准,送检之前对检材与样本没形成一致意见,样本不符合鉴定要求,鉴定机构鉴定前并未审查样本是否符合鉴定要求,违反了程序。一冶公司对鉴定意见书认为,对鉴定结论无意见,2018年3月31日是落款时间,盖章时间会晚于3月31日,一冶公司从未主张是3月31日盖章,盖章时间是2018年,晚于落款时间3月31日一至两个月。广州深大公司为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36800元。故广州深大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一冶公司解除与***洪公司的专业分包合同后,将案涉工程于2018年4月18日专业工程分包给中冶华亚公司,中冶华亚公司当天设备开始进场。2018年4月26日设备组装完成开始施工。2018年7月8日一冶公司与中冶华亚公司补签专业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中,工程名称北湖土建三标深隧泵房地下连续墙工程,合同工期120天,工程价款67266621.3。在施工过程中,未进行补勘也未增加合同价款。
还查明,2017年11月一冶公司与***洪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将北湖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工程—桩基工程二标(除改良生物池、1#和2#接触消毒池及巴氏计量槽)以专业分包方式分包给***洪公司。
本院认为,一冶公司与***洪公司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及***洪公司与广州深大公司签订的意向协议书和分包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一、关于一冶公司诉讼主体地位的问题。广州深大公司认为,一冶公司列为案涉工程总包方,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将该公司列为本案被告。一冶公司作为案涉北湖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工程的总包单位,与广州深大公司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一冶公司在解除与***洪公司间的专业分包合同前,与***洪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在该专业分包合同解除之后,与***洪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已不存在。本案中,一冶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包方,应当作为第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参与本案的诉讼,而非作为本案的被告。
二、关于广州深大公司本诉要求***洪公司支付工程款780146.45元及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4490000元(含设备进退场费680000元,窝工损失108000元,窝机损失3702000元,公证费用8000元)及利息的问题。广州深大公司认为,是根据***洪公司给其提供的施工图、2017年4月14日电子版地勘报告而进行工程报价,并编制施工方案,电子版地勘报告上显示,施工岩层抗压最大强度36.54兆帕,此后与***洪公司签订意向协议书和分包合同。在2018年1月5日又收到***洪公司提供的2017年5月28日纸质版地勘报告,该份纸质版地勘报告上显示,施工范围内的岩层抗压强度最大68.81兆帕,钙质粉砂岩抗压强度在34.7-68.8兆帕(平均51.75兆帕),与电子版地勘报告存在重大的变化,导致广州深大公司需要重新编制施工方案,并且在此期间多次函告***洪公司做超前钻,探明地质情况,指导其制定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调整价格。但***洪公司对其要求拒不回应,不履行分包合同约定义务,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而提出诉讼。从本案审理过程中,已经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在一冶公司与***洪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之前,***洪公司作为预承接该工程的一方,将其收集到的电子版地勘报告发送给广州深大公司,并且双方于2017年8月7日签订意向协议书,意向协议书反映出双方有正式缔约的真实意愿,在一冶公司与***洪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之前,***洪公司与广州深大公司均处于案涉工程信息收集阶段,对于案涉工程信息收集阶段所取得的电子版地勘报告和相关资料,双方均应加以区别对待,对所收集到的案涉工程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各自负责,双方均有审查的审慎义务,而非由提供一方即***洪公司单方负责。2017年10月10日一冶公司中标案涉工程后,于2017年11月与***洪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在***洪公司与广州深大公司正式签订分包合同前,2017年12月16日***洪公司以一冶公司的名义组织召开了案涉工程专家论证会,此次专家论证会上***洪公司还将广州深大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小飞带入会场,共同参加了该会议。专家论证会上送审必备文件中就包括审查合格的案涉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该勘察报告(纸质版地勘报告)上对于案涉工程岩石饱和状态抗压强度统计表已经做了专业详细的分析认证,作为已签订意向协议书的广州深大公司,是从事岩土施工的专业公司,具有审阅该份报告的专业知识水平,并且对于准备缔约的该项工程中岩石饱和状态抗压强度各项指标,通过本次专家论证会是已经知晓的。作为***洪公司,虽然与广州深大公司签订了意向协议书,在正式签订分包合同之前,提前将对方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通知参加该次会议,亦可以表明***洪公司有与其正式缔约的意愿,并不存在故意隐瞒案涉工程施工范围内岩层抗压强度重要数据的事实。
2017年12月29日***洪公司(甲方)与广州深大公司(乙方)签订分包合同,在该分包合同的第十二条第六款第6项中约定:甲方提供施工图纸、地勘等资料、地勘等资料与的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分包合同签订后,2018年1月5日广州深大公司收到***洪公司提供的纸质版地勘报告。***洪公司向其提供纸质版地勘报告,并且此分包合同签订前,带广州深大公司人员参加专家论证会议,是积极履行分包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双方在履行分包合同期间,广州深大公司数次函告***洪公司,特别提出由于地质变化问题,要求施工超前地质勘察,因施工方案调整需增加费用。与此同时,案涉工程项目监理部对一冶公司发函,认为案涉工程进场人员及机械严重不足,且地连墙大型施工机械进场后未及时进行组装和调试工作,进度严重滞后。一冶公司对***洪公司也数次发函,指出施工现场存在以上问题之外,还要求***洪公司必须在2018年3月10日前组织相关设备人员进场施工,否则解除双方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由于地下连续墙是深隧泵房的重要分项工程,工期耽误将会影响后期工程的进展,造成总工期滞后。在此期间***洪公司曾口头向一冶公司转达广州深大公司的补勘申请,虽被建设单位口头拒绝,但一冶公司为保障案涉工程及时施工,回应坚持补勘的要求,遂向建设单位及监理公司正式发函,提出补勘申请,案涉工程建设单位、项目监理部、勘察单位、一冶公司于2018年3月8日召开现场会议,会议认为,初勘工作完成后,应业主要求进行详勘,前后勘察结果无明显差别,按规范取6组,实取20组。如果施工单位认为更换设备确实能加快施工进度,由施工方自主决定。在以上所发出的函件中,施工范围即广州深大公司所承包施工的范围。虽然***洪公司、一冶公司将广州深大公司一再要求补勘的申请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反映后,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认为如施工单位认为更换设备确实能加快施工进度,由施工方自行决定的意见后,广州深大公司仍继续提出做超前钻探,提供完整地质资料,工程价格变更的要求。从2018年1月5日广州深大公司收到纸质版地勘报告,到2018年3月8日案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方召开现场专题会议,广州深大公司有充足的时间及时更换施工的机械设备,但广州深大公司一味强调超前补勘,其行为是怠于行使分包合同的义务,以致2018年3月24日*****土向其发出退场通知,而导致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因广州深大公司违约被解除。在解除分包合同时,双方现场负责人对水电费4402.27元予以确认,广州深大公司同意支付该笔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广州深大公司对案涉工程已实际完成工程造价、设备进退场费用及窝工损失项目进行鉴定。***洪公司对鉴定意见书中已确定造价金额674995.92元予以认可,该项已确定造价部分***洪公司应当支付给广州深大公司。同时,***洪公司以674995.92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向广州深大公司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洪公司对广州深大公司提供的设备进出场时间及运输费用组成、施工记录所列人员数量、窝工时间及原因、机械窝工时间及窝工原因提出异议。鉴定机构亦无法根据广州深大公司提交的材料排除***洪公司陈述的异议理由。结合以上案件查明的事实,广州深大公司在案涉工程施工期间,其进场的机械设备配件不齐,未及时安装、机械设备处于停滞状态,怠于行使分包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分包合同被解除,故对未确定造价金额部分应由广州深大公司自行负担。
三、关于一冶公司解除与***洪公司专业分包合同的问题。一冶公司对***洪公司数次发出催告函,要求其积极履行专业分包合同,特别是2018年2月8日、2月27日的函件中明确指出,如不能进行正常施工,将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索赔,并按照合同约定解除专业分包合同。由于***洪公司将案涉工程中的深隧泵房支护工程、地下连续墙、地下连续墙工程分包给广州深大公司,地下连续墙工程是深隧泵房的重要分项工程司多次提出超前补勘,调整施工方案增加费用而导致该项工程严重滞后。此种情况下,一冶公司解除与***洪公司专业分包合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广州深大公司认为一冶公司与***洪公司伪造解除合同协议书并申请鉴定,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对该份解除合同协议书时间形成的鉴定,鉴定意见:解除合同协议书,未发现是标称时间“2018年3月31日”形成的迹象。庭审中,一冶公司明确表示标称时间“2018年3月31日”是落款时间,一冶公司盖章时间会晚于该时间。落款时间虽然与实际解除时间不一致,但仅凭“解除合同协议书”形成时间的鉴定,证实一冶公司与***洪公司伪造该证据,显然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反映出,一冶公司与***洪公司的专业分包合同已经实际解除。解除专业分包合同后,案涉工程由中冶华亚公司完成。
四、关于***洪公司反诉请求的问题。1、***洪公司要求广州深大公司偿还应由其承担的成本及损失260480.27元的问题。在双方解除合同时,对水电费4402.27元双方均予以认可,该笔水电费广州深大公司应支付给***洪公司。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洪公司曾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广州深大公司需要承担的项目成本及损失,包括工人台班工资、安全生产措施费、浪费的钢筋费用、领用的物资费用进行司法鉴定,但广州深大公司不同意进行鉴定,以致未能鉴定。同时***洪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反诉请求,故对于***洪公司要求广州深大公司偿还应由其承担的成本及损失256078元(260480.27元-4402.27元)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由于广州深大公司违约被解除合同后,继而使一冶公司解除与***洪公司的专业分包合同,并且按照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一冶公司向***洪公司索赔违约金3705101.273元,该笔违约金已经从***洪公司在北湖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工程桩基工程二标段的工程款中进行了扣付。造成一冶公司解除专业分包合同并扣付***洪公司违约金,被扣付该笔违约金造成了***洪公司的实际损失,造成实际损失系由广州深大公司的违约行为所致。***洪公司与广州深大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2款约定,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乙方应按每天5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约定是基于广州深大公司的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而支付的违约金,但案涉工程广州深大公司并未逾期完工,而是在施工过程中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被***洪公司解除合同要求退场。分包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3款约定:因乙方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故***洪公司实际损失的3705101.27元应当由广州深大公司赔偿给***洪公司。***洪公司要求广州深大公司赔偿该笔损失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广州深大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洪公司的部分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深大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74995.92元及利息(以674995.92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深大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广州市深大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土工程有限公司水电费4402.27元;
四、反诉被告广州市深大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土工程有限公司损失3705101.27元;
五、驳回反诉原告*****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747元,财产保全费各5000元,反诉费19262.33元,第一次司法鉴定费200000元、第二次司法鉴定费36800元,由原告广州市深大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24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18018.46元,第一次司法鉴定费159100元;由被告*****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3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1243.87元,第一次司法鉴定费40900元、第二次司法鉴定费36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 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常国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