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源武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武汉华源武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11财保434号
申请人:**,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雷少华,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申请人:武汉华源武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紫薇轩。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华源武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9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华源武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9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财产即申请人**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卓刀泉村(雄楚大街南边)名都花园南区一期511栋2单元2层1室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顾青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