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1511号
原告:武汉科顺联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五洲大厦A栋20层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69830390XB。
法定代表人:徐建湘,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飞,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车岭村黄家嘴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9875189XT。
法定代表人:胡杨敏。
被告:长沙中海梅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露天路2号五强科技园办公楼5楼501-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849055310。
法定代表人:刘显勇。
原告武汉科顺联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中海梅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武汉科顺联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11月4日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科顺联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中海梅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0元,由原告武汉科顺联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必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贺玫
书记员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