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顺联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科顺联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21民初832号之一
申请人:武汉科顺联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五洲大厦A栋20层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69830390XB。
法定代表人:徐建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经纬,湖北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爽,湖北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车岭村黄家嘴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9875189XT。
法定代表人:胡杨敏,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武汉科顺联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科顺联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3296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科顺联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3296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886元,由原告武汉科顺联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