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顺联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科顺联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嘉鱼鼎通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21民初832号
原告:武汉科顺联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五洲大厦A栋20层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69830390XB。
法定代表人:徐建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经纬,湖北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爽,湖北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车岭村黄家嘴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9875189XT。
法定代表人:胡杨敏,该公司经理。
被告:***通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嘉鱼县潘家湾镇苍梧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1MA48BX3L2X。
法定代表人:赵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科顺联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武汉科顺联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科顺联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武汉科顺联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勇
人民陪审员 金 星
人民陪审员 李齐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