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581民初135号
申请人宜昌鹏兴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云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云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鹏兴商品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云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宜昌鹏兴商品砼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玉华
书记员 王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