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民初14195号之六
原告:沈阳***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张XX。
被告:武汉云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X。
原告沈阳***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云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受理后,原告沈阳***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珈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