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冠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武汉华冠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万年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执2049号
申请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洪山区卓刀泉路89号新凯山泉居4栋2单元11层08号。
主要负责人:何光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万年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以西珞瑜路以南光谷世界城B地块第1幢2单元10层36号。
法定代表人:彭巧云,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万年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5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50000元;2、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4025元;4、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9年8月7日依法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登记地址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邮件未妥投被退回。
(二)网络查控
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且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截止结案前,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司法惩戒
2019年8月1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彭巧云依法限制消费。
(四)传统调查及财产控制
1、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
2、2019年5月13日,本院依法向**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在**市有土地,且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被本院查封,因属轮候查封,故暂时无法处置。
3、2019年2月26日,本院工作人员依法前往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登记地址查找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地办公,现下落不明。
4、本院通过工商登记查询被执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
2020年6月23日,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5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8)鄂0192民初55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员  吴新莉
人民陪审员  邓 文
人民陪审员  李 昂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俊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