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冠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华冠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万年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初697号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洪山区卓刀泉路89号新凯山泉居4栋2单元11层08号。
法定代表人:何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万年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以西珞瑜路以南光谷世界城B地块1幢2单元10层36号。
法定代表人:彭巧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赵志虎,**万年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竹,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万年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万年青公司限期迅速与***公司办理完成工程款结算并偿还工程款;2.请求判令万年青公司承担***公司在追索工程款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包含并不限于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财产保全费等;3.请求判令万年青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万年青公司因开发建设“万年青总部基地和专家公寓”项目于2015年7月6日与湖北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于2015年8月20日与***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后因万年青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湖北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公司签订了合同转让协议,将本项目的相关合同权益转让给了***公司。截止2017年年底,***公司已完成其中大部分施工,但因万年青公司项目合法施工手续一直拖延未办、长期拖欠工程款、项目被总承包方执行司法拍卖等诸多原因,为降低自身损失及保证属下众多农民工利益,***公司只能终止本工程施工并要求办理结算,***公司根据合同、已完成工程量、已付工程款等自行核算剩余工程欠款为8560169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以(2020)鄂01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万年青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6月30日指定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为万年青公司管理人。在本院受理万年青公司破产申请后,***公司未经债权确认程序,提起要求万年青公司清偿的民事诉讼,违反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不再受理个别清偿诉求的原则。故本案应驳回***公司的起诉。***公司可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子岑
审判员  黎伟雄
审判员  臧文颖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欢
书记员潘昊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