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0民辖终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烽火富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邮科院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福拓太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十二大街西、航海东路北中兴节能环保产业园第32幢3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正晖光伏(荆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国营菱角湖农场菱湖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武汉烽火富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福拓太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正晖光伏(荆州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1003民初3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武汉烽火富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确认本案由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福拓太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将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由甲方企业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变更为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合同的履行地为荆州市荆州区,该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福拓太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签订《补充协议》,将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由甲方企业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变更为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该约定中的“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地点,不能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1003民初34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莉
审判员*林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