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8834号
原告:武汉烽火富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邮科院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79148369L。
法定代表人:崔新友,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怡清雅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环湖路43号怡清雅筑商业A地块影城1号楼/单元3-3夹层电影院号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987600324。
法定代表人:张敏,董事长。
原告武汉烽火富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怡清雅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武汉烽火富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烽火富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烽火富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殷璇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匡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