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烽火富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烽火富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金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烽火富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邮科院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鹅大道493号恒大御景湾1栋7层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烽火富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0105民初142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烽火富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汉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武汉烽火富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191,276.3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债务。 2、2023年1月14日、17日、2月17日、4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3、因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2023年4月24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武汉烽火富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武汉烽火富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查明情况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的档案信息,且已对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191,276.36元,执行回款0元。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鄂0105民初142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22)鄂0105民初1420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烽火富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冲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