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22348号
原告:武汉烽火富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邮科院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79148369L。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万美柯机电闸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办事处宏图路38号207A-4(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LOFDY5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烽火富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万美柯机电闸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后,原告武汉烽火富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烽火富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烽火富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烽火富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 畅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