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6033号
原告:山东三泰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东海路14号启***D1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烽火富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三泰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烽火富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三泰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三泰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377元由原告山东三泰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