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印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印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民申11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暨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印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印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暨原告、二审上诉人):代思思,女,汉族,1992年1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云梦县。
再审申请人武汉印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代思思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4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印天公司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在原审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实经申请人催促但被申请人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故申请人不应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原审法院计算被申请人工资标准错误,申请人2016年6月发放的奖金系针对2015年完成任务的提成奖,该奖金不应计入2016年的工资基数之内,不应以此作为工资标准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因被申请人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赔偿金。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印天公司应否支付代思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原审经审理查明双方初次劳动合同期满后,仍继续保持用工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虽然印天公司提交的《公司薪水分配文件》中“特别说明”载明“代思思应到公司人事处完善续期手续”,但客观上至印天公司与代思思解除劳动关系时一直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印天公司以代思思拒签劳动合同及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代思思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不足以证实代思思认可该通知书中载明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上述证据不足以证实****拒签而导致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且印天公司亦存在未与其他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其申请再审称不应支付代思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标准问题,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代思思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作为核算标准计算月平均工资,并在代思思请求范围之内按照15468元/月计算其工资标准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2.关于印天公司应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印天公司以代思思拒签劳动合同、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代思思存在上述情形,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对代思思进行培训或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后其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原审认定印天公司未提交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依据,判令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印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印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严开元
审判员杨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