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民特463号
申请人:武汉印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街道口南村26号。
法定代表人:*印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申请人武汉印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武汉印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2017)洪劳人仲裁字第176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武汉印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8月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在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工作期间,申请人按照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按时向被申请人发放工资。同时,在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的春节假期时,申请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放假时间多给被申请人5到7天的假期,该假期就是被申请人年休假期,原劳动仲裁裁决无视该事实,错误认定申请人未按法规规定给被申请人年休假期,裁定申请人给予被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系错误裁决。
**称,我从未休过年休假,也没有要求或申请休过年休假,请求支持关于年休假的补偿。
经审查查明:2017年5月26日,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洪劳人仲裁字第176号终局性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武汉印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3,494.25元(3,600元/月÷21.75日/月×5日/年×1年×200%+4,000元/月÷21.75日/月×5日/年×1年×200%)。
2013年8月,**入职武汉印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3年12月7日,双方签订了二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3,600元。2015年2月起,***基本工资调整为4,000元。2015年12月,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继续工作。2016午9月5日,武汉印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武汉印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未安排***年休假,也未支付年休假工资。另,2016年9月28日,**曾以武汉印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申请仲裁,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裁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之规定,本案应审查武汉印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否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武汉印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称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的春节假期按照国家规定的放假时间多给**5到7天的假期即**年休假期,但武汉印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综上,武汉印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撤销裁决的规定,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印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武汉印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