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民申11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暨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印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印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暨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86年6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
再审申请人武汉印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4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印天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标准错误。申请人2016年6月发放的奖金系针对2015年完成任务的提成奖,该奖金不应计入2016年的工资基数之内,不应以此作为被申请人工资标准计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印天公司因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标准问题,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作为核算标准计算月平均工资,并在**请求范围之内按照8000元/月计算其工资标准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
综上,印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印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严开元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