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国联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航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国联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1财保307号
申请人:武汉航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光谷软件园A3栋5层(CK536)。
法定代表人:荣中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震,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史俊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国联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一路1号A2幢13层1号。
法定代表人:余诚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航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国联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704,87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诉前保全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航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国联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704,87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成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君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