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国联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与武汉国联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2419号
原告:**,男,199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汉国联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一路1号A2幢13层1号。
法定代表人:陆必达,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武汉国联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李怡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方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