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泊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04民初6295号
原告:台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山马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泊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论坛路**泊盛桃源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卓友谊。
台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泊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台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