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陈杨、***等与台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04民初7116号
原告:陈杨,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任招莲,女,194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女,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仙正,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马山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杨、***、任招莲、***与被告台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杨、***、任招莲、***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杨、***、任招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陈杨、***、任招莲、***负担。
审判员胡月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