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29民初30号
原告:尚国东,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长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孤树镇后枣林庄村。
法定代表人:尚文占,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田县玉田恒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尚国东与被告唐山长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尚国东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国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尚国东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