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902执恢107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长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文占,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忻府区北义井乡北湖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忻府区北义井乡北湖村支部书记。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11月22日生,忻州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山长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忻府区北义井乡北湖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忻府区北义井乡北湖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俊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班婷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