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长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文占,董事长。
被执行人:肥城市石横镇**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玉亮,主任。
被执行人:肥城市石横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负责人:王玉亮,主任。
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唐山长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肥城市石横镇**村村民委员会、肥城市石横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作出(2021)鲁0983民初7720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保全阶段,以(2021)鲁0983执保1893号执行裁定书对涉案财产进行冻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卫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宋燕云
书 记 员 孙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