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4财保255号
申请人:唐山长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法定代表人:尚文占。
被申请人:平阴县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张敬喜,村主任。
申请人唐山长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阴县民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平阴县民委员会在平阴县孔村镇经管站代管的资金22万元(除专项资金外),并以参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2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平阴县民委员会在平阴县孔村镇经管站代管的资金22万元(除专项资金外)。
保全期限三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轮候保全的,本裁定自在先保全裁定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唐山长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项茂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