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24民初4625号
原告:唐山长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文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树国,系该公司市场部经理。
被告:辽宁汇坤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利星,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唐山长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汇坤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唐山长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长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4元,由原告唐山长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孟立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唱 野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