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长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唐山长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2执16662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长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住所地玉田县。

法定代表人尚文占。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住所地玉田县。

唐山长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9民初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山长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9-1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