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奥力博动力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奥力博动力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精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6民初19233号
申请人:佛山市奥力博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赤花居委会赤花工业区前排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精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8号四座150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申请人:***,男,196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奥力博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14705.1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14705.1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