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恢8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泽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泽丰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002民初40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1月21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查询并划拨被执行人在威海市商业银行的账号分别为2850********、0850********账户内尚存的款项。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2月16日划拨被执行人在威海市商业银行的账号分别为2850********、0850********账户的款项共计**元,账户内再无其他款项可供执行。此次申请执行事项已完成,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2执恢85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丛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