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恢8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泽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泽丰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鲁1002民初40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2021)鲁1002执保9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执行标的额**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丛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