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泽丰建筑工程公司

威海市泽丰建筑工程公司、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恢8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泽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泽丰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鲁1002民初40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2021)鲁1002执保9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执行标的额**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丛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