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保1611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泽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泽丰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02民初4016号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元,冻结(扣划)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王( 晨 )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