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002执24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威海市泽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泽丰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威环劳人仲案字(2023)第32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元的给付义务,剩余债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均同意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鲁1002执245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野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