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002执24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威海市泽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泽丰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威环劳人仲案字(2023)第32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执行标的额*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昊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野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