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东方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6722号
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1769房间。
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卉,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绥化东方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卫东街10委(北五东路)。
法定代表人:马玉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绥化东方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 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