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东方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绥化东方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05民初81号
原告: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松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绥化东方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卫东街10委(北五东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绥化东方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