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宇顺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宇顺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12970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330212688006813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
区首南街道前周村。
法定代表人:陈嘉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贤荣,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执
业律师。
被告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12726398759K)。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沧
海路3388号。
法定代表人:彭道生。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0年9月25日
缴费通知
单送达时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缴费情况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费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
2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
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
裁定主文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组织
审判员黄文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陈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