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281民初2312号
原告:陈双,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被告:安达市金泉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万宝山镇爱国村3屯。
法定代表人:林士峰,职务经理。
原告陈双与被告安达市金泉钻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陈双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双以其与安达市金泉钻井有限公司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陈双负担。
审判员 郭 静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志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