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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龙口市泛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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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胶南商初字第59号
原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黄岛区。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XXXXXX6016
委托代理人:***,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泛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
被告:***,男,约XX岁,住山东省黄岛区。
被告:**,男,约XX岁,住山东省黄岛区=。
被告:***,女,约XX岁,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龙口市泛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692元,保全费670元,共计13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魏忠照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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