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泛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新大置业有限公司、龙口市泛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民初6825-2号 申请人:潍坊新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731707624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龙口市泛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北马镇***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61893798R。 法定代表人:逢绣玉,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鲁0784民初6825号民事裁定书,对潍坊新大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予以冻结。现本案已判决生效,故潍坊新大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潍坊新大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